Page 80 - 2024 大中華專業採購總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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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類境外公司差異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,無論是 offshore、mid-shore 還是 onshore,無一能倖免歐盟帶來的壓力,例如英屬維京群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新增經濟實質法、香港修訂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徵稅制度,在歐盟的影響下都難以避免法規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必審評估與選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動,且自 2017 年歐盟發佈名單以來,各國經常修改法律已成為新的常態,導致台商每年都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應對新的規定和作業挑戰。


              ■ 文 / 精博國際顧問 總經理 龔峻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的跨境布局發展通常有著 onshore、mid-shore 和 offshore 的配合運用,如果搭配不當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內可能難以察覺衝擊,但長期可能帶來致命的不便,近年來法律頻繁修訂已成為新的常態,
                 台商使用境外公司已經超過 30 年,而境外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此境外公司的彈性差異現今變得尤為重要,這裡所謂的「彈性」主要指的是「移動性」- 也就

              司的廣泛定義是指任何非登記註冊在我國的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遷冊。某公司原本在A國註冊,但由於A國修法後對其不利,該公司選擇將註冊地轉移到B國,
              司,狹義上則是指在具有國際商業公司法框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進行「遷冊」。
              的註冊國中登記的公司 ( 如英屬維京群島等 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id-shore 和 offshore 的選擇並無絕對的優劣,只有相對適合或不適合。然而,如果忽視

                 境外公司分為 onshore(在岸)、mid-shore(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id-shore 和 offshore 的彈性(遷冊 ) 差異,並做出不當的安排,尤其在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的
              岸)、offshore(離岸)等三種類型。過去全球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響下,可能陷入難以應對法規變化的困境。因此,台商應該更加謹慎地評估境外公司類型的
              時代,各國推廣跨境活動,台商未深入了解三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擇,以確保長遠的順利跨境經營。

              類型差異混著使用無傷大雅。然而現今,隨著
              全球政治風險升溫,特別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
              單所帶來的長期影響,三者便各有其不同效應。 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龔峻立。吳榮邦/攝影



                 這三種類型的主要區別在於稅務負擔、隱私保障、年度營運成本以及最為重要的「彈性」。
              Onshore 通常伴隨著較高的稅務負擔、較低的隱私保障、高昂的年度維繫成本和較低的彈性。

              Offshore 則通常具備較低的稅務負擔、較高的隱私保障、較低的年度營運成本和更高的彈性。
              Mid-shore 則介於兩者之間。需要注意的是,這些只是相對比較,並非絕對。


                 舉例而言,台商較常接觸的 onshore 公司如大陸公司、越南公司和馬來西亞公司等;mid-

              shore 公司有新加坡公司和香港公司等;而 offshore 公司則包括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如今不論是哪類的境外公司都面臨「動盪」的衝擊,以「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」為例,台商熟

              知的英屬維京群島於 2018 年被列入灰名單,2020 年 2 月晉升為白名單,2022 年 2 月再次降為
              灰名單,2023 年 2 月進入黑名單,隨後在 2023 年 10 月回到灰名單;香港於 2017 年被列入灰名單,
              2019 年 3 月晉升白名單,但在 2021 年 10 月再次被調降為灰名單至今;馬來西亞於 2017 年被列

              入灰名單,2019 年 3 月晉升白名單,同樣在 2021 年 10 月再度降回灰名單至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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